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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2555号

许伟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2555号罪犯许伟,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台温刑初字第15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伟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许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许伟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11日至2016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益平

审 判 员 赵绍庆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姚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