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938号

原告XX露诉被告温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露,温玉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938号原告XX露,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岳喜平,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玉东,男,住大同市南郊区。

原告XX露诉被告温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露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露诉称,2015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期间未约定还款日期。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70000元的事实。被告温玉东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被告温玉东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今借到XX露现金70000元(柒万元整)”。被告在借款人一栏签名并写下号码:XXXX。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温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XX露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继东

人民陪审员  王丽英

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庞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