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执6号

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旭恒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旭恒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旭恒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葛继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旭恒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指令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庆九

审 判 员  程 建

代理

审判员  巫辰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