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6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旭恒机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葛继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芜湖华美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旭恒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指令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庆九
审 判 员 程 建
代理
审判员 巫辰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