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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财保148号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杰、王晚锋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杰,王晚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148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安民,该局职工。被执行人胡杰,农民。被执行人王晚锋,农民。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杰、王晚锋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已作出双计生征字(2013)第05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但被执行人未予自觉履行,后本院作出(2013)双行非执字第588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强制执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保全被执行人胡杰、王晚锋价值2758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彭文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王展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