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02090号原告陈泉,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被告贺永建,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泉与被告贺永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相应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贺永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它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统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