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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刑更721号

赵小勇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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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21号罪犯赵小勇,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蒲城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勇犯抢劫罪、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裁定减刑二年;于2013年10月29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至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赵小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三十二个,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勇减去余刑。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