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21号罪犯赵小勇,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蒲城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勇犯抢劫罪、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裁定减刑二年;于2013年10月29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至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赵小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三十二个,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小勇减去余刑。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花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