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7811号原告香德良,男,1952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立军,天津津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晓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香德良与被告北京航天金羊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香德良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香德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香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六元,由原告香德良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智耀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虹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