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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1072号

张望与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望,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072号原告张望,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定陶县。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588号。被告刘秋荣,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张望与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望诉称,被告以经营购货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6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共计借款25万元,并约定利息2分。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和利息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大量民间借贷行为,本案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