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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1495号之一

济南迈特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特安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迈特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特安供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1495号之一原告济南迈特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继功,经理。被告山东特安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洁。本院受理原告济南迈特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特安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迈特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特安供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迈特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迈特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7元,保全费380元,由原告济南迈特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李倩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旭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