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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625号

肖贞铅、李群英等与龙文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贞铅,李群英,龙文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625号原告肖贞铅,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李群英,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龙文慰,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贞铅、李群英与被告龙文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贞铅、李群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贞铅、李群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贞铅、李群英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