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625号原告肖贞铅,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李群英,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龙文慰,男,汉族,1958年11月9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贞铅、李群英与被告龙文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贞铅、李群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贞铅、李群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贞铅、李群英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