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监7号
原审
原告:石计国
原审
被告:石永付
原审
被告:石永国
原审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蒋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石计国与原审被告石永付、石永国、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蒋杖子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冀0827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学飞
审 判 员 刘井臣
代理
审判员 张淑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