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119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某峰,男,汉族。被告厉某平,女,汉族。
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峰、厉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12元,依法减半收取5106元,由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龙建军
审 判 员 欧日宏
人民陪审员 龙显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 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