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学宽,男,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利,男,汉族。
上诉人耿学宽因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劳务合同纠纷,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对该案的管辖也没有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山东省平原县,故该案应由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认可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合同纠纷,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也未约定管辖条款,本案也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案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杨绍辉
审判员 宋传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耿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