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954号原告侯战林,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代理人歹付伟,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乔筱茜,河南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世民,男,成年,住新郑市。被告郑州世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东、长江中路南6幢1单元17层北1户。法定代表人岳世民,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战林诉被告岳世民、郑州世铭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侯战林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战林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