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32号原告郑智辉,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莆田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四楼。法定代表人张亚发,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智辉与被告莆田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智辉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智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郑智辉负担。
审 判 长 朱良回
代理
审判员 郑凌琳
人民陪审员 方文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