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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6302号

梁毅锋、郭伟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毅锋,郭伟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302号申请执行人梁毅锋,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郭伟生,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44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伟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116.5元(含执行费12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麦永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