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306号
原告: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军建,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正立,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