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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1306号

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306号

原告: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方军建,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正立,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  苗胜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