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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浩股东出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陈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97636-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8号科创基地204室。法定代表人王茤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浩,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申请执行人南京工道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栖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浩名下位于南京市白下区某某街XX号XX幢XXX室房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志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红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