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13号原告董小毛,男,194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十字路乡十字路村委董庄。身份证:412827194704158536.委托代理人刘凌,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铁闯,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谢合龙,男,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舆县。
原告董小毛诉称,1990年其分得一处宅基地,于2001年在该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建房时在西边留有50公分的空地以便排水。被告在其的西边也分得一处宅基地,于2014年建造房屋。2015年冬季被告却在其留出的滴水上拉上墙头,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对自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还严重的影响其家的排水和妨碍其家房屋之维修。为此,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即要求被告拆除在原告宅基地上建造的墙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所建墙头是在其宅基地上建造的,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但从原、被告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图纸面积比较,两家的房屋均在自己的宅基证所属范围内建房,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原告所诉被告的墙头建在其所留50公分以便流水所用的空地上,被告不予认可。关于被告所建的墙头是否在原告的宅基地上,界限不清,权属不明。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政府未有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小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 琳
审判员 张 涛陪审员 虎伍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