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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6896号

周菊英与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周菊英,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6896号原告周菊英,女,汉族,1966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办南区界石镇海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75126M。法定代表人赵学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菊英与被告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菊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菊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菊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菊英负担。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