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394号原告邱丽华,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宝山,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华与被告谷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丽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华撤回起诉。诉讼费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邱丽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儒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