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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2394号

原告邱丽华与被告谷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丽华,谷宝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2394号原告邱丽华,女,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国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宝山,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丽华与被告谷宝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丽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丽华撤回起诉。诉讼费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邱丽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儒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