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7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取群名为“福利群”,并相继将一些微信朋友拉进群内。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7月1日,被告人董某在群内发布493个视频供群内成员免费观看,其中可下载播放的有325个视频。经审查鉴定,该325个视频中有212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检查笔录,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微信群主、成员个人信息及截图,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无视国法,利用互联网建立的群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董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苹果6plu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书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