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书(2016)鄂0117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原武汉永生棉纺厂下岗职工。因本案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中共党员,退休工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任细墅,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6)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陈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任细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胡某在被告人陈某家中听说武汉永生棉纺厂(以下简称永生棉纺厂)有人违规办理提前退休之事后,便委托陈某为××”提前退休手续以获取国家基本养老金,陈某接受了胡某的委托,并告知胡某办理上述事项要经过先伪造虚假病历以通过武汉市新洲区人社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的资格审查、再办理假身份证、××的人顶替体检等步骤,需要费用2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陈某于2013年3月收取胡某预付的费用1万元后,通过他人伪造了胡某因患有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而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的虚假病历,××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期间,胡某根据陈某的建议,请求朋友周某说服永生棉纺厂退休职工刘某(又名刘四春)为其顶替体检,刘某同意后,胡某带刘某拍登记照片备用,陈某持刘某的照片,找人伪造了照片为刘某,身份信息为胡某的假身份证。同年6月,区人社局确认了胡某的提前退休申报资格,并通知胡某于同月26日去武汉市三医院体检。胡某便将要体检之事告知陈某,陈某遂安排永生棉纺厂退休职工罗建新驾车载周某、刘某到武汉市三医院,让刘某持伪造的胡某身份证顶替胡某体检。同月28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刘某顶替胡某体检的结果,审定胡某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此后,胡某向陈某支付了下余费用1万元,还支付了相关费用1000余元。同年7月16日,胡某因“病”提前退休的申请被区人社局审批通过,并于同年8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至案发前,胡某共领取养老金56400.50元。2015年9月18日,胡某主动将所骗取的养老金56400.50元退还给新洲区财政局社会保障科,并于2016年1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29日,陈某向胡某的家属返还费用8000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审理中,陈某的家属代为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周某、朱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线索移送函、病历复印件、相关医院情况说明、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资料、区人社局提供的资料及情况说明、新洲区社保基金结算和信息处理中心资料、收条、收款凭证、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养老金人民币5640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均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罪名成立。胡某、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胡某、陈某积极退赃,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对陈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胡某提起犯意后,陈某积极为胡某办理提前“病退”“出谋划策”、介绍相关流程、提供顶替体检人选,并请求他人帮助递交提前退休资格确认表,安排人、车顶替体检,其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陈某系从犯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胡某、陈某确有悔罪表现,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建议,可依法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三、对被告人陈某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春芳
人民陪审员 袁东珍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丁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