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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739号

罪犯熊高响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739号罪犯熊高响,男,汉族,1985年2月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高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熊高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高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主动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高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高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