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591号原告杨朝辉,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党金叶,女,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小明,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辉、党金叶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九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朝辉、党金叶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辉、党金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朝辉、党金叶负担。
审判长 高 翔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王春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吉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