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民初476号

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与付让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付让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476号原告付让过,女,汉族,农民。原告袁明霞,女,汉族,农民。原告袁海强,男,汉族,农民。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建兵,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让来,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诉被告付让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让过、袁明霞、袁海强负担。

审判员  杨文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春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