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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4525号

季常新与王志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季常新,王志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4525号原告季常新,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王志凤,女,1940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常新诉被告王志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季常新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七元五角元,由原告季常新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许多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娴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