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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3747号

罪犯冯国胜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3747号罪犯冯国胜,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怀刑初字第00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国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0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冯国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国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国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刑未执行,且未提供能够证实其无执行能力的证据,减刑时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国胜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曹子健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