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66号罪犯宋永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三原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雁刑初字第005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永俊犯非法拘禁、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至
二0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宋永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三十个。并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永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段建纲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