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75号申请执行人段抡圣,××,农民。被执行人李淑胜,××,钢×××水务局职工。申请执行人段抡圣与被执行人李淑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77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778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