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9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酒后驾驶×××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依兰县依兰镇老二中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检查出醉酒驾车,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043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周某甲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人周某乙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笔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甲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齐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