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696号罪犯卓景彬,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景彬犯强奸、抢劫罪,判��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至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卓景彬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六个。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卓景彬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超宁
审判员 段建纲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花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