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977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9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系原告之父。被告刘某,男,生于1990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