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702民初977号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977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6年9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系原告之父。被告刘某,男,生于1990年3月2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