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587号原告杨树学,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李清英,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世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杨树学诉李清英、张世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送达期间杨树学2016年5月23日对李清英提出撤诉申请。在审理过程中杨树学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宣判前,杨树学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杨树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树学负担。
审判员 包淑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