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4206号原告易雯,女。委托代理人韩德禄,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伟,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创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2376XU。法定代表人任运全。被告任运全,男。被告张美琴,女。被告胡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怀东与被告重庆创佳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任运全、张美琴、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任运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怀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崔建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