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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610号

张百景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百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610号

原告:张百景,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濮阳县,现住濮阳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金兰绿色菜业有限公司大楼。

原告张百景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曹胜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