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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611号

许玉霞与张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玉霞,张丽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611号原告许玉霞,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丽影,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玉霞与被告张丽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拟于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许玉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玉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