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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733号

刘双喜与赵三宾、唐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双喜,赵三宾,唐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33号原告刘双喜,男,汉族,1950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三宾,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唐现民,男,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喜诉被告赵三宾、唐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双喜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双喜的起诉。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