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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2288号

敖乔香与侯引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敖乔香,侯引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2288号原告敖乔香。被告侯引柱。

原告敖乔香诉被告侯引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敖乔香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牛灿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敖乔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引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敖乔香诉称,被告于2005年向原告借款380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1日向原告补写的两份《借条》中约定于2015年8月偿还10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偿还28000元。被告未按期向原告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的事实。被告侯引柱未答辩。被告侯引柱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规则,本院予以认定,作为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8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28000元,约定还款时间分别为2015年8月8日前、2016年3月30日前还清。至今被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侯引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敖乔香借款3800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侯引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牛 灿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瞿春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