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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5727号

常婷婷与姜方珏、王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常婷婷,姜方珏,王淑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727号原告常婷婷。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垒项,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方珏。被告王淑玉。

原告常婷婷与被告姜芳珏、王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乔婧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婷婷及委托代理人苏垒项、被告姜芳珏、王淑玉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常婷婷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方珏、王淑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婷婷撤回对被告姜方珏、王淑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婷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