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5727号原告常婷婷。委托代理人孙文娟,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垒项,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方珏。被告王淑玉。
原告常婷婷与被告姜芳珏、王淑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乔婧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婷婷及委托代理人苏垒项、被告姜芳珏、王淑玉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原告常婷婷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方珏、王淑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婷婷撤回对被告姜方珏、王淑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婷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