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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17号

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村民委员会与许恩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7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17号

原告: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郎宏伟,村主任。

被告:许恩学,男,朝鲜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代理人:许仁星(系许恩学父亲),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超,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许恩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珲春市板石镇柳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吴锡哲

审 判 员  尹美淑

人民陪审员  李水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郎钰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