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孙慧颖,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晓光,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与孙慧颖、刘晓光、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担保人XX代替孙慧颖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偿还借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