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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18号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诉孙慧颖、刘晓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刘晓光,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孙慧颖,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晓光,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与孙慧颖、刘晓光、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担保人XX代替孙慧颖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安信支行偿还借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谷庆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