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745号
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砂支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857165。
法定代表人:陈后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世蓉,女,1975年2月21日生,重庆市秀山县人,住本县。
被告:重庆市秀山新动力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建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41000001103。
法定代表人:李秀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秀山新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隆世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申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