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艳华,女,汉族,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安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江崇华,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侯艳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艳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艳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艳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侯艳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红
审判员 刘颖
审判员 董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