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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967号

解安军与侯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艳华,解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艳华,女,汉族,居民。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安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江崇华,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侯艳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艳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艳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艳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侯艳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红

审判员  刘颖

审判员  董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