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坊法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法定代表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孟庆忠。被执行人孟庆友。被执行人孟凡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孟庆忠、孟庆友、孟凡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9)坊黄商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孟庆忠、孟庆友、孟凡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凡廷银行账户9070107xx20000存款5043.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郭 亮
审判员 范其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兴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