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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664号

李嘉国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嘉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664号原告李嘉国,男,1955年6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良久,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璇,女。委托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嘉国(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嘉国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武 楠

审 判 员  贾 毅

审 判 员  霍振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 荣

书 记 员  赵迎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