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025号
申请执行人:韦力,男,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
被执行人:夏选兵,男,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
被执行人:詹明照,男,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
被执行人:郭英,女,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
被执行人:张石君,男,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
被执行人:刘宇,男,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
被执行人:梁涛,男,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韦力与被执行人夏选兵、詹明照、郭英、张石君、刘宇、梁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昆刑终字第4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力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在昆明市范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发函至嵩明县人民法院、罗平县人民法院、会泽县人民法院、宣威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中嵩明县人民法院邮寄回执被执行人詹明照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韦力申请债权为14552.48元,未受偿14552.48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韦力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0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长 姜靖峰执行员 卞爱民执行员 柴 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