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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76号

吕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7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60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侯昭龙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