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2民初16382号原告李×1,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月,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女,1986年5月2日出生。
原告李×1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井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月,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1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25日生于一女儿李×2。自2015年初开始,被告经常不顾家庭生活。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挺好。想问原告为什么和我离婚。我这四年对原告怎么样,原告自己心里清楚,我没有对不起原告。
经审理查明:李×1与陈×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2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1月25日生于一女儿李×2。现李×1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坚持要求与陈×离婚。陈×表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李×1与陈×系自主结婚,婚龄较长且育有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婚后建立起来的真挚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出现矛盾与隔阂,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努力化解矛盾。李×1起诉要求离婚,但对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陈×确表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李×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加强沟通,慎重处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共创美满幸福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1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井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