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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110号

王正路、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正路,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王正路,男,193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XXX,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回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王正路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2016)鲁1702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559486元及利息,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X自愿用归其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东城办事处秦海九巷三号的房院一处(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牡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菏国用(92)字第49号)抵偿给申请人王正路,抵清所欠申请人王正路得借款本金424000元及利息135486元。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已完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6)鲁1702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效东

审判员  王 蔚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洋洋 来自: